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
作者:叶一滴水 | 分类:都市 | 字数:11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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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举证质证
王巴大的律师一答辩完,朱善阳就急了,道:“我怎么歪曲事实了?你讲话不能不凭良心!”
“你就是在讹我!”王巴大一看,也蹦起来道。
王巴大的律师微笑不语。
“肃静!你们两人怎么回事?不服从法庭纪律,想干什么?再警告你们一次,如果你们再无视法庭纪律,大吵大闹,你们不用参加庭审了,马上出去。”
法官再次警告了他们两人。
庭审继续。
“请举证。”
孟浪把借条交了上去。
“现在请被告质证。”
王巴大的律师便开始说道:“我们不否认该份借条的真实性,也不否认被告曾经借过原告的钱,但是这张借条上明明写着‘今还欠款两万八千元’,原告共借被告三万元,现在还了两万八千元,还剩下两千元没还,现在被告愿意当庭将两千元钱还给原告,以息诉讼。”
听了这话,朱善阳气的又要站起来骂人,孟浪连忙压住了他。
经过法官允许后,孟浪说道:“原告不认同被告的说法,这个‘还’字应当读“hai’,而不是读‘huan’,正常情况下,如果是被告还了原告两万八千元,应当由原告给他出具收条,而不是让被告写出这样的欠条,是不是?该份欠条一直在原告手中,如果原告想冤枉被告,他完全可以将借条上两万八千元的字涂抹去,那样的话,被告岂不是要偿还三万元?被告的辩解完全不符合情理!”
他话一这样说,朱善阳感觉很解气,律师说的有道理,而王巴大脸色则不好看了。
但是,王巴大的律师却依然微笑道:“话不能这么说。被告一直非常信任原告,借了三万,还了两万八,因为还剩下两千块钱没还,所以随手就在借条上注明还了两万八,这也是很正常的事,被告并不懂法律,也没有防人之心,出现这种情况,并非不符合常理。而要说打收条,这个责任在原告身上,原告没给被告打收条,难道现在还要责怪被告吗?”
王巴大的律师口舌如簧,瞬间讲的也是振振有词,顿时把朱善阳给气的不轻,坐在原告席上,浑身发抖。
而王巴大一听,心里乐了,脸上露出笑容来。
法官听了,便问:“原告方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孟浪看了看王巴大和他的律师,说道:“报告审判长,我有几个问题想问被告,并且希望由被告本人回答,被告律师不得回答。”
“可以。”
“请问被告,你说你还了原告两万八千块钱,我想问你,你给的是现金还是转帐?”
“现金,我给的是现金。”
“你的现金是不是从银行取的?”
“我不从银行取,难道还能从天上掉下来不成?”
“报告法官,我反对原告的发问。”一说到这儿,王巴大的律师立刻举手反对。
法官道:“请说明你反对的理由。”
“原告的发问属于诱导式发问,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还给原告的是现金不错,但他不是从银行取的,而是事先就有现金,才给的原告。”
孟浪一听,也举手说道:“我反对,被告律师不能代替被告回答我的问题,现在我想请被告明确,那两万八千块钱是不是从银行取的?”
王巴大听了,一时有点不知所措,他不知刚才的回答已经中了孟浪的圈套,因此看了看他的律师,他的律师就暗中示意让他说不是。
“不是,我不是从银行取的。”
“那就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了?”
“我……”王巴大自打嘴巴了。
被告律师见状,也不顾举手申请发言的庭审纪律,直接说道:“原告律师问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被告的钱当然是从银行取的,但是这次还款,不是直接从银行取的,而是他之前存在家里的现金,不论他的钱从哪儿来,被告已经归还了原告欠款。”
被告律师也是一个高手!
知道他这样问王巴大的目的,但他是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回答事实问题!
“报告审判长,被告律师未经允许擅自发言,违反法庭纪律,请法庭作出惩戒!”
孟浪当即向法庭指出,直说的被告律师乱翻白眼,不再是笑咪咪的样子。
法官看向被告律师:“提醒被告方律师,未经法庭允许,不得随意发言,事实问题由被告本人作答。”
“我说的跟我律师说的一样,没什么可回答的。”王巴大见状,马上说道。
孟浪冷笑问:“你与你的律师说法不一致,请问以谁说的为准。”
“以我律师说的为准。”
王巴大此话一出,坐在法庭上面的三位法官忍不住笑了,这个王巴大彻底上了孟浪的当了。
孟浪不禁微微一笑道:“你的律师怎么能知道这件事呢?”
“是我跟他讲的,怎么的!”
“既然这事是你跟他讲的,那你怎么还要以他说的为准?”
“我……,我不回答你的问题!”
王巴大恼了,坐在他旁边的律师脸上也阴的跟乌云一般,他没想到孟浪小小年纪会问的如此刁钻犀利。
“报告审判长,被告在说谎!他还原告的钱是不是从银行取的,对他来说是一件很清楚的事,但他却回答的颠三倒四,前言不搭后语,这证明他的话是假的!他只还了两千块钱,原告说的是真的!”
孟浪一这样讲,被告律师马上反驳道:“被告还原告的钱有没有从银行取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还了原告的钱!我们不否认钱是从银行取的,但还原告这两万八千块钱不是直接从银行取的,而是从家里拿的现金,被告并没有说谎话,只是他一时紧张,说不清楚而已!原告律师不要武断说被告的话是假的!”
被告的律师看上去也很强啊。
“报告审判长,原告现在提交第二组证据。”
孟浪把第二组证据,银行流水提交了上去。
“审判长,第二组证据是银行流水,想证明的内容是,被告在还款之日前一个月内,没有提取过两万八千块钱的现金,只有一笔两千元的现金,正好与原告所说的话相吻合,证明被告实际还款是两千元,而不是两万八千元。”
孟浪说完话之后,法官就将证据交给被告方质证。
被告律师看过后,便把证据往桌子一扔,说道:“报告审判长,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方不予以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