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史事
作者:论如是 | 分类:武侠 | 字数:113.2万
本书由零点看书签约发行,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第348章 摆大道理和吹毛求疵,哪个方法更让人厌烦呢
这位上级当然是对这种回答很不满意,但因为律法对此事规定的明确,陈志强三叔持有的遗嘱确实日期在最后,也不能直接要求这位新上任的裁判官做出明显违反大晋国律法的裁判。这位上级喝了几口茶之后,有对这位新上任的裁判官说:“这毕竟是一个家务事官司,虽然律法对这种事情有明确的规定,但家务事官司若是严格按照律法的规定做出机械的裁判,效果却不见得会很好。家和万事兴,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和睦才是最重要的,若是这样机械下裁判,会让一个家庭失去和睦。你同意我的说法吗?”
新上任的裁判官当然是说:“大人说的极是,此事按照律法规定机械下判,乃是下下之策。还望大人为我指点迷津。”
上级为新上任裁判官的态度很是满意,就对这位新上任裁判官说:“我也只是比你多做了几年的裁判官,因此经验比你多一些而已。这件事情的处理上,还是要以家庭和睦为根本目的,所以你千万莫要匆忙下判的,多做做调解工作,尽量这件事情能有个圆满的结局。”
新上任的裁判官说:“下官谨记教诲。”
上级见新上任裁判官已经答应,才又说:“这陈家虽然只是个开早点店的家庭,但也不是个一般人家,生意做的不小,在衡阳城里也是关系颇深。尤其是那老大家,他家一个儿子是衡山派的正式弟子,一个儿子读书不错,十有八九是能考取功名,更厉害的是一个女儿嫁的好。我给你讲这些,只是想给你提个醒,并不是给你什么暗示。你处理起来当须万分谨慎。你明白吗?”
新上任裁判官说:“请大人放心,下官明白了。”
在这位新上任裁判官觉得左右为难之时,陈志强大叔请的那个京城大讼师所写的律法意见书,被送到了新上任裁判官书桌之上。这位京城大讼师自然不会为了这种小事情,亲自往衡阳城走一趟,而是在听陈志强大叔讲了事情经过之后,写了一份律法意见书,派出了自己的一个徒弟带着这份意见书,和陈志强大叔回到了衡阳城。这位京城大讼师对陈志强大叔说:“打官司如同看病,一个病症,在乡村大夫看来,或许是重病,束手无辞,但在神医看来,却只是小病,手到擒来。我虽不敢自比神医,但你这事情,在我看来,却也只是小事一件。我休书一封,差我一个徒弟随意走一趟,就能办好。”陈志强大叔听了之后,自然是千恩万谢,并且觉得自己没有白来京城一趟。
新上任的裁判官,见到这份意见书的落款是京城那位有名的大讼师之后,丝毫不敢大意,认真通读了起来。这位大讼师的名号,这位新上任的裁判官自然是再熟悉不过,当年也是读过这位大讼师的着作。
这份意见书是这样写的。虽律法规定了出现多份遗嘱之时,应以最后出现的公证遗嘱为准,但律法如此规定,是因为通常而言最后立下的公证遗嘱,最能代表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立遗嘱人有可能在生前多次改变自己的遗愿,也有可能在受他人强迫之下出具遗嘱,为保护立遗嘱人,律法规定在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立下的公证遗嘱为准。陈本立一家的情形却又有不同,不能当然适用律法规定,来裁判本案。陈本立生前立下多份公证遗嘱,并非因为遗愿改变,也并非因受到胁迫,只是为了缓和家庭矛盾,为求晚年安宁。陈本立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也并不能当然认定为是陈本立真实想法。望裁判官裁判该案之时,切勿机械适用律法的规定,而应从律法本意出发,做出公证的裁判。
新上任的裁判官看完这篇意见书之后,觉得这位京城的大讼师果然名不虚传,分析的头头是道,而且入木三分。新上任的裁判官唯一觉得遗憾的地方是,这位大讼师在自己写的一本书里却不是这样说的。
这位大讼师在自己写的那本书里是这样说的。律法一经公布,就脱离了立法者本人,律法应该严格按照公布的条文执行,只有当具体案件中,适用律法条文出现矛盾之时,方可探寻律法本意,以律法本意来裁判。律法乃公示规则,应由公信之力,若随意以律法本意来推翻公示规则,当会使律法失去公信之力。
新上任的裁判官虽然觉得遗憾,但还是认为大讼师的这份意见书可以为己用。若是将来调解不成,也是可以用大讼师这份意见书中的内容,作为自己裁判的理由,最后裁判将陈氏包子店在这几个兄弟之间均分。这样一来,也算是给自己的上级有了交代。新上任的裁判官,就将这份意见书收好。
到了第一次开堂审案之日,事情突然又有了变化。
陈志强二叔请的那位讼棍到了堂上,新上任律师见到这位讼棍,就心生厌恶,但不久之后,就觉得这位讼棍竟然如此可爱。
这位讼棍在堂上突然提出,陈志强三叔所持公证遗嘱有诸多的错误和瑕疵,当不能适用。
这位讼棍在堂上是这样说的:“公证遗嘱中有诸多错别字,显然不是一份合格的公证遗嘱。公证遗书中陈氏包子店位置不明确,不能当然认为公证遗书中陈氏包子店,就是现在诉争的陈氏包子店。公证遗书中所写陈氏包子店面积与诉争的陈氏包子店面积不相符,相差大约两平米左右,公证遗书存在明显的错误。公证遗书虽然说明了陈氏包子店的归属,但没有明确说明包子店里的桌椅板凳的归属,公证遗书存在重大的漏洞。公证遗书中公证人的印章,没有按照规定,加盖在日期之后,而是加盖在了日期之前……”
这位讼棍啰啰嗦嗦说了一堆,最后的意见是这份公证书根本就不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