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魔校草,深深撩
作者:我的一路星辰 | 分类:青春 | 字数:5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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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章 互联网
互联网公司押金的监管主体目前处于缺位状态,因此也导致很多互联网公司在收取押金之后,用收取的押金去投资。
我们能做什么呢?尤其是在进行高风险的投资如购买股票时,就极可能因为投资失败而使公司的基金链断裂,客户的资金也因此受到损失。因此针对互联网公司的的押金,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不单单是押金,而是押金背后的互联网公司乃至它所引出的一系列产业链。只将目光局限于押金,而不去考虑它流动的范围和方向,极有可能会损失部分利益。
监管的主题最好是国家和人民。公司本身存在利益关系,所以将监管对象设置为国家的话,使之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部分。有了市场和国家的参与,监管机制应该会有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其次可以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如共享单车协会等等,进行自律管理,设置行业准入门槛、不定期进行资格审查,巴拉巴拉,进行持续监管,建立信用累计机制,以避免拿了前跑人的情况。其中在自律组织内部也要搞好廉洁化、标准化。使押金在用户付出之初,就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增强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信用度。
最后,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押金应透明于公众,不定时地将押金情况汇报给用户。公司可以创新发展,将押金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押金的时间越长,对于用户的惠利就越大。不定期的,对于那些长时间有良好信用度的用户给予相应的福利。利用这一点,招引用户,使押金不在固定死,而是动起来
(二)将押金托管给合格的托管机构。首先,明确一家值得信任的托管机构。合格的托管机构并非所有人都能信任,特别是公司找的。托管机构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寻找一位公证人和联系广大的自媒体那就是很有必要了。在媒体的监管和掌控之下,押金托管于托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保全了用户们的心里踏实度。
其次,托管的人员构成值得商榷。普通民众和自媒体人也应按比例地参与进去。押金的数量应公正公开的呈现,并随时为托管所里的人员所管理。押金的所有权终究还是为公众所有。民事法律制度层面,通过对押金本质的探求以图能够让押金作为正式的法律概念出现在法条中,并有专门的条文进行规制,并对押金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界定。(袁浩捷.硕士论文.共享单车押金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D】中国学术期刊出版社,2018-6-14)
最后,共享物租赁押金担保的是用户不特定债务的履行,担保范围具有不特定性。(童越.硕士论文.共享物资租赁押金制度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出版社,2018-5-19),公司对于用户的押金要有明确的认识,是一种债务债权关系,而非用来投资的流动资金。所以,要确保押金的担保范围。
(三)在退押金的问题上适用小额诉讼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可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其一,仅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二,案件的标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其三、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凭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