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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三国:我在汉末当首富

作者:博望侯 | 分类:历史 | 字数:63.6万

第75章 制宪会议

书名:重生三国:我在汉末当首富 作者:博望侯 字数:4130 更新时间:2024-11-16 12:31:44

“公民至大!公民至大!”

广场上的民众在高声欢呼着。在过去的时间里,他们曾经高喊过“皇帝万岁”来祈求天子的庇护。

而今天,他们口中喊着的不再是别人的名字,他们不再希冀于他人伸来的援手,而是通过自己的双手,去获取所有自己想要的东西。

自由、尊严,只要他们努力赚钱交税,这些都将是他们的囊中之物。

随后,邢道荣宣布原先的那些会首组成的临时议会解散,改组为制宪会议,负责为夏口制定宪法。

所谓宪法,就是规定公民的权力、议会的权力、政府的权力、政府的产生方式等等事项的法令。

宪法订立以后,将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内,接受全体公民的质询。通过后镌刻在铜柱上,伫立在这个广场中央,以纪念此事。而广场也将正式命名为宪法广场,成为公民大会举办的固定地点。

在设定了立宪会议召开期间的诸般规章之后,在刚刚建成的议会厅中,在银版铁字券的照耀之下,夏口的制宪会议召开了。

会议期间,鄂侯府的士兵将召开制宪会议的地方团团围住,日用的饮食,就在众目睽睽的监视下传递,决不允许内外消息联通。以此来保证宪法的公平、公正。

议会厅仿造大学阶梯教室的造型,提案者把条目写在露布上,放在前面,由制宪会议成员进行表决。除非一致通过,否则不可成为法令。

并且在会议期间,还允许制宪会议的成员随时反悔。比如之前承认过的条款,晚上睡了一觉忽然不妥,那么只要提出异议,则此条款即刻废除。

当然,这种先进的民主制度,在汉代还显得太过于难以置信。所以邢道荣并没有直接甩开手去,而是做为制宪会议的组织者参与其中。也就是说,他有提案权,但并不参与表决。

“尊贵的公民代表们,在开始讨论之前,我想先明确以下几点。”

邢道荣站在台前,煞有介事的清了清嗓子,说道。

“我们制定的宪法,应当以以下原则为基础。首先,夏口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

制宪会议的代表们纷纷起立鼓掌,代表通过,邢道荣便继续说道。

“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因为公权力的运行是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私权利而存在的。所以公权力应当让位于私权利。而我们制订出的法条律令是公民意志和权力的体现,它将凌驾于所有人之上,所有人都必须遵循法律。”

这些代表们虽然现在身负重任,但也都是普通百姓出身,自然明白,若是没有政府的干涉,百姓的日子才更好,虽然略有迟疑,但也是陆陆续续全体起立鼓掌。

“为了保证前面所说的,限制公权力得到实现,政府的设计上应当体现权力制衡原则,使公权力必须在多重监督下运行。”

此话一出,却让这些议员们都有些听不懂了。他们虽然出身不高,但也都是各行各业中的佼佼者,凭借自身的本事攒下了不少钱,虽然不如那些世家子弟熟读经史,却也都是读书明理之人。

先贤都告诉人们,统治者应当具有那些品德,在他们看来,那些士人的品德还是值得信任的。但邢道荣这里,从制度设计上就把他们当贼防。

“君侯,既然由我们把关,选出来的政府也不会是野心勃勃,作奸犯科之徒,似乎不必如此防备。再者说,事权不统一,只怕到时候不方便,不说平常办事拖沓,一旦有大事临头的时候,只恐反应不及。”

李铁牛的铁匠工会成立的最早,威望也最高,其他人虽然心有疑虑,但却还是有些放不开手脚,他便大着胆子提出来这个问题了。

邢道荣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讲了一个故事,问道“”

“李老丈,若是现在要安排你们铁匠行会负责赈灾。但只给你们粮米,却不给你人手,敢问你要如何施为?”

李铁牛略想了下,道:“那便从灾民中选人来帮手就是了。”

邢道荣又问道:“他们都是灾民,都饿了几天了,那如何保证灾民能分配公平呢?”

李铁牛若有所思的说道:“让一人负责盛粥,一人负责分发,一人负责监督。只要这三个人不会勾连在一起,便可保证他们不会侵吞。”

邢道荣微笑点头道:“正是如此,这分权与制衡,也应当有个度,以既不影响公共福利,又不会有专权之弊为要。”

“夫治政之权要有三,曰立法,曰司法,曰行政。立法之权,则建章立制,以为治政之本,行政、司法皆无由而立。律法既立,则当严其号令,是违法必究,又需明断词讼,此司法之职也。至若案牍往来,税收徭役,则全属行政。以此三权分立为原则,则我新政府既不会出现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罗织冤狱,勒索害民之事,又不会有迟滞怠政之祸。”

邢道荣解释了三权分立的必要性后,制宪会议才纷纷起立鼓掌,确立了这一原则。

立法原则一经确立,对于制定宪法的讨论就变得激烈起来。制宪会议的议员一共有二百六十七人,这两百多人一齐说话,场内顿时如同炸了锅一样,就算是战场厮杀的声音也没有这般吵闹。

邢道荣急忙控制秩序,安排众议员依次发言,并严厉喝止了有些议员打断其他人发言的企图。

通过一阵吵闹,在第一天,总算由制宪会议全体成员通过了三条宪法:

第一条: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市议会,议会成员由夏口公民每两年选举产生。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成为公民未满七年者,不可当选为议员。

每次选举时,得到五百名以上公民认可的,即可当选为议员。

若当两次选举当中,议员出现缺额时,由市议会指定一临时议员,代为履行职责,直到下次选举开始。

副市长当为议会会长,但除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一致时,没有表决权。

市议会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市长受审时,应由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人数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担任和享有的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仍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可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议会可制定其议事规则,处罚扰乱秩序的议员,并可经2/3人数同意开除议员。

除经议员表决,认为需要保密部分除外,议会的会议记录应当向公众予以开放。

议会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市长;市长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议会,议会需将异议详细载入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复议后,2/3议员同意通过,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

如议案在送交市长后10日内未经退还,即视为业经市长签署,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如因议会休会而阻碍该议案退还,则该项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经议会一致同意的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均应送交市长,以上命令、决议或表决须经市长批准始能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应按照对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与限制,由议会2/3议员再行通过。

议会拥有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征发徭役的权力,以维护夏口的防御和公共福利支出。招募军队并供应给养,或雇佣其余军队以维持城市防御。

在夏口担任任何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未经议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诸侯或朝廷所赠予的任何礼物、酬金、官职或爵位。

第二条:行政权属于市长,市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市长任期与市长相同。

任何人除出生于夏口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已为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市长。年龄未满35岁及居住于境内未满14年者亦不得当选为市长。

如遇市长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副市长;在市长与副市长均为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市长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议会得依法律规定宣布某一官员代行市长职权,该官员即为市长,直至市长恢复任职能力或新市长选出为止。

市长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任市长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市长在任期内不得收受朝廷或任何诸侯与公民给予的任何其他酬金。

有意选举市长和副市长的公民需获得至少三十位以上议员提名,方可成为候选人。每次选举,候选人的数量应当不少于二人,若候选人只有一位时,则对此候选人施以放逐之刑,使其本人与家族终身不得获得公民权。

公民大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获得过半数认可者则为市长。若无人获得过半数票或不止一人获得过半数票且票数相当,则由议会从获得票数最多的五人中选举市长。在市长产生后,获得票数最多的则为副市长。

市长为夏口民兵的总司令,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了弹劾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夏口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但仅限在夏口市政厅管辖范围以内。

市长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议会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

市长应提出人选,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夏口官员。议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市长本人,或授予法院,或授予其它官员。

第三条:夏口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议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如下:一切基于本宪法、夏口法律以及根据夏口权力所缔结的及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的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涉及使节的案件;以市议会为当事人的诉讼。

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均应由陪审团审判。

只有对夏口发动战争,或依附、帮助、庇护夏口市敌人者,才犯背叛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背叛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背叛罪。

议会有权宣布对于背叛罪的惩处,但背叛罪犯公民权的剥夺,不得影响其继承人的权益,除剥夺公民权利终身者外,不得包括没收财产。

法院的最高大法官由市长任命,并需议会进行信任投票。一旦当选,除非由议会提出弹劾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同意,不得罢免。

最高大法官是终身任职,在其死亡或自己主动申请退休之前,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妨碍其履行职权。

法院应同时有五位最高大法官,执行最终司法复核权。若其中的最高大法官因各种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在新的最高大法官产生之前,由市长制定一人担任临时大法官。

被市长指定担任临时最高大法官者,既被认为是市长任命的大法官,需提交议会,进行信任投票。

最高大法官有权提出对市长的弹劾案,并由市议会进行审议与表决。在表决期间,市长不得停止履行职权。